互联网民案中如何改变对手的主场优势?|调研报告
实践中,大部分互联网侵权纠纷,原告走出家门口,轻轻松松就把人给告了。
当你接到起诉材料时,第一反应是“我又被告了?”。当律师接到你的委托(并收到钱)时,第一反应是“受诉法院有管辖权吗?”
在本地法院起诉的“主场优势”经常会吓坏被告,但是在一些情况下,完全可以通过管辖权异议,将案件移到其他法院,改变对手的“主场优势”,同时也为自身争取时间。
因为我们团队日常办理涉互联网相关纠纷,借此机会讨论一下,原告(互联网公司)以其住所地作为管辖地,被告提管辖异议的参考姿势。
法人纠纷的一般管辖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登记地。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互联网公司作为法人,其住所地首先是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以注册地或登记地为住所地。
互联网纠纷的一般管辖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登记地
大部分人起诉时,直接按工商登记地作为住所地主张管辖权。当我们为原告时,没有问题。
当我们是被告,对方作为一家大厂在其登记地起诉我们的时候,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找到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主张管辖权异议:
常规操作:企业年报
大家可以通过企查查、天眼查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互联网企业的年度报告。如果互联网企业经营一年以上,必有年报啊(普通企业也会有的)。年报基本信息列明企业通信地址。睁大眼睛好好看看是不是跟登记地是一个地方!!!
互联网特色之一:官网
大家可以注意到,只要是个互联网公司,都会好好经营自己的官方网站,毕竟是个门面担当。那么我们可以尝试进入他们的官方网站,直接下拉到官网底部栏,查询到联系地址。如果这个地址不是登记地,那就恭喜你呀,我们可以主张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毕竟是业务联系的地址嘛。
官方网直接下拉到官网底部栏可查询到联系地址
互联网特色之二:服务协议
互联网企业,特别是提供内容的平台,一般会有对外公示的服务协议。我们可以通过下载APP、在官方网站或者直接问客服拿到这份服务协议。正常来说,服务协议中会明确企业的收件地址、联系方式。这个条款也可以作为其对外公示的地址。
以上要点特别适用于成立数年、主张自己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互联网公司。如果你在同类互联网企业均无法找到上述三个要点或者三个点上都没有地址信息,那只能说明,这家企业too young too 不规范了。
根据现有案例,如果通过上述三个途径找到原告存在实际经营地的证据,则法院有可能支持将案件移交给实际经营地的法院。
虽然对手在实际经营地可能也有一定影响力,但案件一旦成功改变管辖,被告至少可以在后续诉讼中占据一定的心理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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